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12211號
TPEV,96,北簡,12211,2007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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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德
李武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溪圳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拾捌萬元,應徵裁
判費拾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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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