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27號
TCHM,92,上易,27,200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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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啟文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
度易字第一三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周啟文被訴之犯 罪不能證明,因而為其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 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二、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上訴狀提起上訴及告訴人補充意旨略 以:㈠被害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住院至同年月二十 七日進行頸椎手術前,左眼視力正常,有卷附之病歷資料中 「入院患者護理評估表」記載「視力清晰」為憑;且手術前 所有之檢查資料均未提及被害人視力有何問題,顯見被害人 於手術前視力係正常者。㈡且從證人黃美如於被害人向被告 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案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庭訊 時證詞得知被害人之左眼視力喪失係因手術行為所造成。㈢ 被害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被告任職之彰化基督教 醫院就診住院,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始進行手術,手術前曾進 行各種檢查。若如被告所述被害人係遭毆擊成傷,何以歷次 檢查均未發現?查被害人係因跌倒造成頸椎脫臼而就診,非 如被告所述係遭人以茶壺毆擊所致。然不論被害人當日就診 情形如何,既經被告診斷,其明知被害人之病情狀況,縱使 被害人確有頸部受傷乙情,則被告進行手術前或手術時自應 特別加以注意,被告於手術前曾替被告進行各種檢查,仍未 加以注意,進行手術造成被害人視力喪失,亦有過失。㈣縱 認被害人視力係因有血塊造成栓塞所致,然該血塊造成之原 因為何?是否即被告施行手術所造成?查醫師於診療過程即 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應採取防止危險發生之一切必要 行為,以確保其手術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本件被告於施行 手術過程疏未注意,造成被害人左眼幾近失明,顯有過失。 ㈤被告一再辯稱美國最新醫學文獻報告亦證明,被害人視力 受損之原因並非因眼睛壓迫所造成云云,然查,被告所提呈 之報告正確性如何,猶待檢視證明。又其研究之個案與本案



情形,亦非相同,並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再者, 卷附編號九○○○七號鑑定書,係參考被告提出之醫學報告後 ,始做成鑑定結論,認為一般在頸椎手術後,引起眼睛失明 之原因,最常見的有二:一為壓迫性,另一為非壓迫性。被 害人「不應該有體循環因素而引起之視網膜缺血形成」,自 屬壓迫性所造成。上揭鑑定已足證明被告辯詞不足採信云云 。
三、本院據當事人之聲請,再次檢附卷宗及病歷影本等相關資料 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針對疑義再行鑑定,該委 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以衛署醫字第○九二○二一七○八 七號函附編號○○○○○○○號鑑定書表示「㈠一般之眼部按摩如果 過度,可能引起眼皮之紅腫,但不可能引起第三對顱神經之 麻痺。㈡病患於頸椎手術後,導致第三對顱神經之麻痺,如 非壓迫性產生,殊難解釋。㈢病患年僅三十一歲,平日吸煙 、喝酒,而造成體循環問題之機會較少,又其吸煙、喝酒之 嚴重程度如何不得而知,難以斷定。㈣如病患『沒有危險因素 ,且無壓迫於頸椎手術後,有三分之一可能性產生失明』之 敘述如果正確,則國內每年進行數千例之頸椎手術,則應有 千人以上之失明病例。又先前之鑑定書以壓迫性,非壓迫性 之二分法敘述病人可能失明原因,何誤之有?試問是否應增 加『壓迫性且又非壓迫性』之第三種分類法?㈤眼球或其他身 體部位因壓迫而引起紅腫,並非於壓迫後立即可觀察出,有 時會隨時間之增長而益趨明顯。㈥護理紀錄中於八十六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十七時十五分無眼睛紅腫之紀錄,而至二十時 許方有記錄之可能性有以下數種:⑴當日十七時十五分並無 眼睛紅腫,而至二十時許方成紅腫,其原因如前項鑑定意見 ㈤所致。⑵當日十七時十五分已有眼球紅腫,但護士未觀察到 ,或觀察到但因忽略而未記錄於護理記錄。⑶當日十七時十 五分並未有眼睛紅腫,但因眼科醫師囑其進行『眼球按摩』所 致。但此點如前項鑑定意見㈠所言,不應引起第三對顱神經 之麻痺。又眼科醫師要求病患之友人對其進行眼球按摩之治 療方式亦屬怪異,是否也應認為醫療疏失?㈦如前項鑑定意 見㈢。㈧非壓迫性之視力損傷之可能性仍有,但不會引起眼睛 紅腫及第三對顱神經麻痺。」等語。
四、查上開鑑定意見表示無法斟酌病患吸煙、喝酒嚴重程度而可 能造成體循環因素引起視網膜缺血,造成失明之情形提出鑑 定評估,故是否即該因素影響告訴人體循環進而造成失明情 形,已有可疑;復據醫學文獻顯示:有些病患若有抽煙或有 低血壓、貧血、週邊血管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之危險 因素或術中有大出血時,會增加術後視力受損之可能性,且



研究上有二十四名脊椎手術後發生視力損失之病患中,有八 位並無任何危險因子之病患仍於術後發生視力受損,亦即脊 椎手術後視力受損之病患中,有許多患者於手術前並沒有危 險因子存在(見卷附脊椎手術的併發症─視力損失;脊椎手 術後視力損失─評估報告等二篇醫學文獻)可知告訴人如因 具備上開危險因素,而造成本件術後失明情形,即難謂無因 果關係。又經本院參酌上開委員會鑑定書及中華民國神經外 科醫學進行鑑定報告(見原審卷第六十三頁)結果,關於被 告於手術中是否對病患眼球造成壓迫一節,因上開二份鑑定 書鑑定意見兩歧,本院即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縱使如該 委員會鑑定報告所言,第三對顱神經麻痺係壓迫性產生,仍 應究明被告於施行頸椎手術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就此原審曾 傳訊神經外科醫學具權威公信力者即花蓮慈濟醫院院長林欣 榮到庭證稱:「(從卷內看被告之手術及照顧中造成告訴人 眼睛情形被告是否有過失的醫療行為?)我看應該要注意的 醫療行為都有注意到。應該沒有明顯的過失。且按照目前的 科技找不到被告有何過失。」、「(這樣的手術在一般的醫 師會注意到,但這是推定的,在本件是否可能因為其他人注 意到而被告未注意到?)是有可能,但本件在告訴人翻過來 時沒有說被壓迫到,所以本件應該有注意到,我從證據來看 應該沒有過失。檢察官所問的情形是一般的過程所以我回答 是有可能,但是從麻醉後到眼科醫師會診所出現資料,表現 出被告沒有過失。」(見原審卷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二六頁) 等語,又於告訴人手術後負責看護告訴人之彰化基督教醫院 護士鄭雅燕於本院證稱:「黃婷蔚是下午五點十五分從開刀 房出來,有做瞳孔的測量,但是沒有眼睛紅腫突出的記載」 等語,另手術完回病房後,在場照顧告訴人之友人黃美如亦 於本院證稱:「沒有會眼科之前,黃婷蔚眼神比較呆滯,有 稍微突出,但是沒有紅腫」等語(本院卷八十二、八十五頁 ),若告訴人於手術中眼球有遭受壓迫,何以術後未呈現紅 腫現象?可知被告於施行頸椎手術過程已盡到其應有之注意 義務,是被告辯稱其無醫療過失,尚堪採取,原審因而審酌 卷內有利、不利被告之證據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尚無不當,檢察官上訴以上開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本件上訴既無理由,其上訴即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啟文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黃文皇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七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周啟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啟文係彰化基督教醫院(設於彰化縣 ○○市○○街○○○號)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於民國八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該院手術室為告訴人即病患黃婷 蔚施行頸椎後固定骨融合術,應注意告訴人即病患黃婷蔚係 以俯臥姿勢進行手術,頭墊如直接壓迫眼部,使眼部之循環 受阻,將有因長時間之壓迫導致視動脈阻塞而喪失視力之可 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手術過程中,避免 使頭墊長時間直接壓迫告訴人黃婷蔚之左眼,致告訴人黃婷 蔚於手術結束後,發現左眼之視力幾近全失,經向被告周啟 文詢問,其以手術後之自然現象,休息一段時間即可復原等 詞安撫。迨至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告訴人黃婷蔚因其左眼 視力仍未復原,乃向彰化基督教醫院眼科主治醫師黃峻峰求 診,經醫師黃峻峰開具診斷書,診斷告訴人黃婷蔚因左眼視 網膜動脈栓塞症,導致左眼視力喪失,僅有眼前二十公分辨 別手動之能力,視力不及0˙0一,告訴人黃婷蔚至此始知於 前開手術過程中,因被告周啟文對其頭部擺放姿勢之照顧不 當,致其受有一目視能毀敗之重傷害等。認被告周啟文涉有 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不利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之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著有三十 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叁、訊據被告周啟文固不諱言為告訴人黃婷蔚施行頸椎後固定骨 融合術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並辯 稱:伊係以正常之手術程序對告訴人黃婷蔚進行手術,於過 程中並未發生固定頭頸部用之頭墊移動而壓迫到告訴人黃婷 蔚左眼之情形,伊在該手術前後及進行中,均妥盡照顧之責 ,未有任何疏失,告訴人黃婷蔚之左眼視力喪失並非其施行 手術過程中及前後有任何照護不周所致,不可以其為告訴人 黃婷蔚進行手術,即強令伊應對告訴人黃婷蔚之左眼視力喪 失乙事,負過失之刑事責任等語。
肆、經查:
一、公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無非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衛署醫字第八九0三七八七0號函附 之鑑定書所認「病患於接受手術時,係以俯鑒臥姿勢進行, 可能臉部朝下時,頭墊直接壓迫及左眼,使左眼之循環受阻 ,因手術時間長達三小時餘,長時間之壓迫導致視動脈阻塞 而失明。病患之失明與手術及麻醉中病患姿勢擺放之安全性 有關。故醫師周啟文黃婷蔚之醫療,顯有照顧不周之處。 」為據。惟告訴人黃婷蔚係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三時 二十五分,開始受該頸椎後固定及骨融合術之進行,於同日 十四時五十五分結束該手術進行,有病歷資料附卷可憑,是 手術進行之時間係一小時三十分,並非鑑定書所指「手術時 間長達三小時餘」,因而該鑑定書謂「因手術時間長達三小 時餘,長時間之壓迫導致視動脈阻塞而失明」係有誤會。再 者,該鑑定書竟以「〞可能〞臉部朝下時,頭墊直接壓迫及左 眼」之推測言詞來論斷手術進行有無不周,顯未有明確,該 鑑定書既有如此重大瑕疵,故若以為據,論人於罪,可謂不 妥。
二、因告訴人黃婷蔚曾對被告周啟文提起民事訴訟,故本院民事 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借調本案卷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針對疑義再行鑑定,獲該委員會於九十年六月十 三日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三九一0五號函附鑑定書表示「二 、一般在脊椎手術之後,引起失明之原因,最常見的有二: 一為壓迫性,另一為非壓迫。(一)由於手術時若病人頭部



支撐位移動,造成眼晴直接受壓迫而引起,本案手術時間九 十分鐘,有造成眼睛受壓迫之傷害可能性。(二)由於病人 視動脈或視網膜之缺血變化造成,此類病人一般而言,在手 術中有大量失血、休克而造成缺血之變化現象。也有具高血 壓、糖尿病、動脈硬化、血黏滯度過高及貧血等高危險因素 之病人,雖無休克之問題也會在脊椎手術後造成失明。(三 )分別前二者最易區分之方法是,前一原因引起失明之病人 會有受壓眼紅之紅腫及麻木現。本案之病人術後亦有失明側 眼晴之紅腫,且伴月三對臚神經(動眼神經)之麻痺。但如 係由後一原因所引起之失明,則不會有局部之變化,且此病 人為一年輕之女性,術前無貧血、高血壓、糖尿病等危險因 素,依據麻醉記錄、術中血壓,心跳也極其穩定,不應該有 體循因素而引起之視網膜缺血形成,故於前次之鑑定認為可 能是因手術時頭部支撐點移動,壓迫左眼所致。三、如在中 注意病人頭部支撐固定位置,雙眼應妥保護不受壓迫,應可 防範此種併發症之產生」,但查:本次鑑定有如下缺失:⑴ 未參酌證人即始終參與本件手術之麻醉護士湯惠珍於本院審 理中所證稱「(問:當時在手術中有無注意病人固定器有無 移動情形?)當時我有做側身俯視看,因我要看口腔中管子 有無移動,看了之後,病人均正常沒有滑動情形」;「應沒 有滑動情形,因為有用膠帶固定,如有滑動,管子也會跟著 滑動」等語及證人即會診之眼科醫師陳柏宏於本院審理中所 證稱「(問:會診有無辦法斷定他為何看不清楚)是因視網 膜動脈栓塞。」「(問:你在會診時有無(漏載發現二字) 瘀血或水腫情形?當時外觀上沒有異常」「(問為何 在翌日凌晨二點病人眼部有紅腫現象?)因診後我有對他治 療按摩幾分鐘,可能造成眼晴紅腫情形」等語,因該二名之 證人之證詞可謂係判斷告訴人黃婷蔚左眼紅腫原因之重要依 據,鑑定書未予審酌,實未有周詳。⑵依病歷及護理紀錄所 示「手術順利,於下午五時三十分會眼科,下午十時有左眼 紅腫,翌日凌晨二時左眼紅腫存」,可見告訴人黃婷蔚之左 眼紅腫並非於手術完立即而生,係於手術完成後再經七時五 分方發生,且其間尚經眼科醫師對之實施眼睛按摩,故該鑑 定書指「病人術後有失明側眼晴之紅腫」可謂是籠統之詞, 而據此進之推測「告訴人黃婷蔚於手術中,〞可能〞其左眼受 有頭墊壓迫」之認定,實非妥適。⑶依醫學文獻顯示:有些 病患若有抽煙或有低血壓、貧血、週邊血管疾病(如高血壓 )、糖尿病之危險因素或術中有大出血時,會增加術後視力 受損之可能性,且研究上有二十四名脊椎手術後發生視力損 失之病患中,有八位並無任何危險因子之病患仍於術後發生



視力受損,亦即脊椎手術後視力受損之病患中,有許多患者 於手術前並沒有危險因子存在(見卷附脊椎手術的併發症─
視力損失;脊椎手術後視力損失─評估報告等二篇醫學文獻 ),故鑑定書以「病患(即告訴人黃婷蔚)係年輕之女性, 術前無貧血、高血壓、糖尿病等危險因素,依據麻醉記錄、 術中血壓,心跳也極其穩定」即推認告訴人黃婷蔚於手術後 發生視力損失係「可能是因手術時頭部支撐點移動,壓迫左 眼所致」,顯與文獻所載不符。況告訴人黃婷蔚於本院審理 中自承伊曾在酒店上班,有抽煙等語,此益徵鑑定書所載「 不應該有體循因素而引起之視網膜缺血形成」顯有未當。⑷ 本件鑑定書以「一般在脊椎手術之後,引起失明之原因,最 常見的有二:一為壓迫性,另一為非壓迫」而以告訴 人黃婷蔚於手術後之視力損失不是屬於非壓迫性,推論應係 壓迫性(即因手術時頭部支撐點移動,壓迫左眼所致)。此 種描述方法似採所謂非黑即白之方式,惟此法有其肓點,因 若反面而論,即可得「此非壓迫性所致,故應係非壓迫所成 」之結果,準此,即忽視前開醫學文獻所指「就算沒有危險 因素、沒有壓迫,亦會有三分之一可能性產生非壓迫失明症 」之情形。綜上,本鑑定書既有上述不周之處,故難以之為 據,作為不利於被告周啟文之認定。
三、本院為求慎重,於對告訴人黃婷蔚為生活習慣等相關問題為 訊問及函調告訴人黃婷蔚相關之就醫資料後,送請中華民國 神經外科醫學進行鑑定被告周啟文進行本件手術,其過程有 無過失,結果該學會以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九一)神外醫 邱字第十七號函稱「鑑定內容如左(一)告訴人在接受手術 後確實發生術後失明之現象,因此其左眼失明為手術所產之 併發症,…….其手並無眼球受壓迫的情形。……本案告訴人術 後雖有左眼失明,但當時未發現左眼外部有紅腫或瘀血之現 ,因此並無積極證據明被告於手術中,對病患的眼球有造成 壓迫。(二)終上所述,由於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應注 意而未注意之,……因此本會認為無法論定被告有涉及醫療疏 失」。且亦派該學會中具權威公信力者即花蓮慈濟醫院院長 林欣榮到庭證稱「告訴人說手術完後左眼視力就不清楚,在 經過手術麻醉而眼力有損,視力應與手術過程有關。整過程 其位置要擺好,其過程要翻身擺好固定,要用特別的東西, 而最常用的是用馬蹄雄頭圈,擺好之後,要注意位置有無擺 好,一般醫師及醫護人員都會看,在手術完後會翻身過來, 在還沒有拔管前會注意到臉部有無異狀,在手術中會注意到 血壓及氧氣是否正常,從病歷上紀錄並沒有特別異狀,而眼 科醫師說在會診時眼睛附近沒有特別的紅腫瘀血。所以在這



過程中醫師應該有注意到這些細節,視力減損過程在文獻上 也有且不只一編。在國外雜誌上有記載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 零點一。因為人是生命體所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透過麻醉 、手術在恢復過程就會產生。如果病人有特殊的嗜好如抽煙 或其他疾病糖尿病機率就會提高,會造成這樣情形,是沒有 辦法預期」「應該要注意的醫療行為都有注意到。應該沒有 明顯的過失。且按照目前的科技找不到被告有何過失。」「 (問對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之二次鑑定所 述你個人有何意見?)第一、二次之鑑定主要是說眼睛有紅 腫,但是在眼科醫師按摩後記載時,沒有直接證據說是手術 受壓迫造成。並認為病人沒有高危險因子,他推論到是壓迫 引起。所以在第一次及第二次鑑定之有它的弱點」等語。此 非但詳綦參酌卷內所有相關證據而陳,且亦與前開醫學文獻 所陳,相互符合,應可採信。準此,則被告周啟文所辯,與 事實相符,當可採信。
四、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係以行為人之行為(含作為與不作為)有過失為前提,若行 為人之行為並無過失,則縱有實害之結果發生,雖屬不幸, 但終不得強令行為人於罪。本件被告周啟文實施前開頸椎後 固定骨融合術,於手術過程並無任何過失,己如前述,故本 件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故依前開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方為適法。
五、本院一再請求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派員前來說明鑑 定依據,惟遭拒絕,略有未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田德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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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