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1年度,448號
FSEV,111,鳳簡,44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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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4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蔡佳良

蔡炎

蔡文鳳

蔡文英

蔡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蔡炎堂、蔡文鳳蔡文英蔡文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略以:被告蔡佳良於民國95年間積欠原告信用卡債 務,經原告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獲准,被告蔡佳良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下同)161,273元及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而查 被告蔡佳良蔡文英蔡文龍蔡文鳳之母,被告蔡炎堂之 配偶即郭蓮只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遺產), 由被告渠等共同繼承。詎 被告蔡佳良惟恐繼承之上開遺產 遭原告追索,竟與其餘被告蔡文籠、蔡文英蔡文鳳合意出 具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被告蔡佳良放棄繼承登記,由被告 蔡炎繼承,顯係將應繼承財產權無償移轉予被告蔡炎堂 ,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侵害債權 之無償行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5 人間就遺產於100年12月 17日所為遺產分割債權行為及101年1月2日登記原因為分



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蔡 炎堂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101年1月2日所為登記原因分割 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三、被告則以:
被告蔡炎堂、蔡文鳳蔡文英蔡文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陳述
被告蔡佳良: 
 民法第245條規定,同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 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 滅。本件遺產繼承登記已超過10年,原告之請求於法不合等 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 條 第1 項、第245 條分別定有明定。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 ,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 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㈡經查,被告5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繼承登記完成之 行為日期分別為100年12月17日、101年1 月2日,此有原告 提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謄本、異動索引在卷可稽,原 告卻遲於111年1 月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民事起訴狀上 本院收狀章戳可資為憑,是以,原告雖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然其撤銷權實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而消滅,故原 告本件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一、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 之 1)。
二、建物高雄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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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