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鳳簡字第376號原 告 統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郁棠 被 告 楊朝興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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