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1年度,660號
FSEV,111,鳳小,660,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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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660號
原 告 黃平龍
被 告 余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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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