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660號
原 告 黃平龍
被 告 余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