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293號
KSBA,111,訴,293,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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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理想資源有限公司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周登春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
1年7月5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130494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 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 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 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 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 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認定原告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日 止,受菲律賓籍外國人LLAGAS WARREN ESTIOKO(護照號碼: P1712831A,下稱L員)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雙方並簽訂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 國人委任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惟原告未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5款規定,於L員110年1 0月7日居留證效期屆滿前,協助L員辦理展延居留證效期, 致使L員在臺工作權益受損,乃以111年4月8日高市勞就字第 11132136600號行政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依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第1項第15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新臺幣(



下同)6萬元之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高雄市政府1 11年7月5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130494500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情,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及上開訴 願決定書附卷可查。茲因其涉訟之罰鍰金額未逾40萬元,屬 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事件,應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由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 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號,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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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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