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簡元宏
邱顯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葉美利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宋瑞政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陳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行政訴訟事 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9年7月6日裁定命本件於上開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 序。茲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 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47號判決附卷(本院卷3第7 -20頁)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 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