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 告 陳美金 蔣福祥 康義仁 陳正雄 殷寶康 蔡玟伶 林沛妤 陳天球 賴阿鶴 戴仕偉 張林淑媛 張瓊華 陳毅傑 陳美蘭 陳毅帆 許鎧琳 許鋒生 陳毅嵐 戴雅庭 林光春 陳進雄 廖旭東 戴莉珍 康雅玟 陳英雄 康義勇 蔡燕菁 張秀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 林三加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蕭昱炘 王怡雯 律師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代 表 人 洪羽珊(阿布斯)訴訟代理人 林琬婷 周琪絜 謝以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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