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憬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育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木榮
訴訟代理人 黃奕程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
訴訟代理人 蔡耿宏
鄭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訴訟事 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7年2月2日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 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二、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並已確 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報告單附卷可證,則本件停止訴訟程 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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