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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11年度,13號
KSEV,111,雄訴,13,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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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蔡王閃
被 告 趙若新

李偉花

楊素蓉

康瀞予

劉增利
蔡淑津
尤春林
蔡淑敏
黃琴斐
蔡仁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523元 ,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5日以111 年度雄補字第1173 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 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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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