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740號
KSEV,111,雄補,1740,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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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曾昱智

被 告 張學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學倫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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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