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636號
KSEV,111,雄補,1636,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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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巫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敏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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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