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訴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629號
KSEV,111,雄補,1629,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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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蔡名修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雄院和108司執福字第572
33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111年8月31日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繼承人蔡億成或蔡許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
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三)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64建號建物(即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
謄本暨異動索引
(四)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之現值資料(如鑑價
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惟稅
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作為
訴訟標的價額)。
三、原告並應說明債務人蔡名修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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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