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627號
KSEV,111,雄補,1627,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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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石武雄
被 告 楊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炎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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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