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葉姿華
被 告 名帥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帥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4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