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567號
KSEV,111,雄補,1567,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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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張財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松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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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