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554號
KSEV,111,雄補,1554,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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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日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5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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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