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537號
KSEV,111,雄補,1537,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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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柯明華
胡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小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曾小樺等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曾小樺已於法定期間內
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萬795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6萬9,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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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