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515號
KSEV,111,雄補,1515,202209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祥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