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容宸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3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