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378號
KSEV,111,雄補,1378,2022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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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楊俊杰

周艷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330元,惟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
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
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
提案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楊俊杰
、周艷玉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411建號
(門牌號碼:正興路163巷10之2號11樓)房屋,於民國110年1月1
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暨於110年1月27日不動產移轉之物權登
記行為應予撤銷,及於110年1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向高雄市三
民地政事務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被告楊俊杰所有。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之債權額為150,151
元(見卷第29頁),至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
分價額按111年公告現值計算為1,261,35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
65,984元/㎡3941.45㎡權利範圍485/100000=1,261,352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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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