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803號
KSEV,111,雄簡,803,2022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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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雲天順(WOON TIEN SOON)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偉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6,49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7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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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