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695號
KSEV,111,雄簡,1695,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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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王麗鴻
雄信法拍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被 告 蕭鳳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監護戶長,被告主嫌王麗鴻105年司執讓112 109號承買金主,被告主嫌雄信法拍公司法代陳光隆,被告 主嫌雄信法拍公司大荖蕭鳳桃;求保公信自由財產,請求偵 查,以下疑點:1.詐騙,強迫蔡政璜簽切結書:111年5月26 日前必須搬光物品,清空全屋,否則視為廢棄物,物權歸王 麗鴻,即強制不得請求法院部分法拍,詐騙:只簽名,不執 行。強迫:聘搬家車,謗:蔡政璜騙人。誹謗:蔡政璜來過 的,蔡政璜都不搬的。本案謹請求詐騙強迫簽切結書13萬自 由慰撫金。嫌團見110派警來,續強迫:蔡政璜不能入屋搬 自己的東西,只能由公司人員搬到路邊,續利用吳里長到場 (清屋圖益)濫權指揮調派垃圾車立即到場侮辱:我的手機桌 電筆電貴重物廢棄物,強迫視為廢棄物清運,幸我及時叫到 2輛計程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13萬元暨狀達日起遲延 年息百分五給蔡政璜
二、被告王麗鴻提出書狀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無非 以被告經由法拍程序取得建物所有權損其權益;惟被告本係 循強制執行法相關程序進行拍定後之處理,於法並無違誤,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無足取;被告取得拍定建物所有權後, 原告對被告提起多件訴訟,卻不到庭配合審理程序,耗費被 告勞力時間費用,顯見本件是否有調解必要並非無疑等語。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從 命補正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 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 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決要旨可參)。四、經查本件被告王麗鴻係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法拍程序而拍定 取得原告之不動產,原告亦自陳王麗鴻為105司執讓112109 號承買人,則被告等既係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原告所有



不動產,所行點交程序亦係經法定程序而為;原告所提光碟 影像,亦無任何原告所主張之強制詐騙強迫謗或濫權侮辱等 情形,本件原告主張為其主觀描述之感受及臆測,且未明確 陳述被告等人各自所為之侵權行為時間、地點、樣態等,原 告依其所提證物資料及書狀記載,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顯然 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是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3萬元暨狀 達日起遲延年息百分五給蔡政璜,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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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