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684號
KSEV,111,雄簡,1684,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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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6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被 告 緯捷實業行即温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7,701元,及如附表一 和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2萬7,7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與原告簽立放款借據( 政策性貸款專用),向原告借款二筆,各為25萬元,借款期 間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償還方式為自撥款 後分36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其中①2 5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 按年率1%計息,即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 率0.5%機動計息訂定,嗣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 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上開0.5%年率計算;另自110年3月28日 起至契約終止日,改按原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個別加碼週年利率1.055%計息。嗣依原告110年12月30日銀 授審乙字第11001314481號函所示,本筆借款之利率計價基 礎,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牌告 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②25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約定按年率2.215%計息,即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1.37%浮動 計算。上開二筆借款,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經原告依借據



約定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日之本借款利率加收年息1%固定計算,違約金部 分亦改依上開利率計收。詎被告自110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原告於111年4月6日已將該兩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現尚欠本金22萬7,701未還,原告嗣於111年6月17日將該 二筆借款轉列催收款項。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政策 性貸款專用)、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存款利率表、原告110年12月 30日銀授審乙字第11001314481號函、到期通知函、一般放 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 7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 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又原告 之請求有理由,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2,430元, 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一:(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1 10萬6,637元 1% 110年12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1% 111年1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2%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8日止 0.4% 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766元 1% 111年3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1% 111年4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2%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 0.4%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萬6,403元
附表二:(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1 10萬1,425元 2.215% 11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2215% 111年2月1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2.46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246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8月18日止 0.6930% 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873元 2.215% 111年3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2.46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2465% 111年4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 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930%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萬1,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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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