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544號
KSEV,111,雄簡,1544,2022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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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蔡政璜

蔡王閃

被 告 趙若新
李偉花
楊素蓉
康瀞予
劉增利
蔡淑津
尤春林
蔡淑敏
黃琴斐
蔡仁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甲○○原告宣布:被告相對戶團夥連帶喪繼承權」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之數宗訴訟,原則上不得由 同一法院合併審理、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48條但書、第257 條規定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 留分、遺贈、確 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3 項第6 款所稱丙類事件,依同 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 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記載「甲○○原告宣布:被告 相對戶團夥連帶喪繼承權」,並未具體特定請求之內容及範 圍,亦未具體特定請求損害賠償範圍,致本院無法確悉原告 請求之具體內容,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通知原 告補正具體請求之聲明內容及補繳裁判費,原告於同年8月2 9日具狀陳明:「依據:法理:雄院洪法官判例;原告宣布 :法令扶養相對人侵害人喪繼承權部分應移送高雄家事法院 管轄檔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應由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此部分移送該管轄法院。而關於聲 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亦併移請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卓處,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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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