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544號
KSEV,111,雄簡,1544,202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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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蔡政璜

蔡王閃

被 告 趙若新
李偉花
楊素蓉
康瀞予
劉增利
蔡淑津
尤春林
蔡淑敏
黃琴斐
蔡仁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團夥連帶支付21萬2千9百元暨本狀到達日起算遲延年息百分之五給原告」部分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係指依原告於 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決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具狀起訴對被告等人請求 損害賠償,惟起訴狀僅記載「聲明:被告團夥連帶支付21萬 2千9晋元暨本狀到達日起算遲延年息百分之五給原告。丁○○ 原告宣布:被告相對戶團夥連帶喪繼承權。」「求保身心自 由權:求賠(妨礙自由部分)慰撫金:1.嫌犯團共謀強制:寫 報告及同意進入85摩天樓房間檢查.2.嫌犯團111年3月25日 來電話,強制:寫報告及同意進入85摩天樓房間檢查.3.因11 1年1月中旬至2月5日數天遭嫌犯團強制隔絕衛福部丁○○居家 照護尊親標準,數天即虐待成黑色壓瘡一片危敗血危亡,監 護人被強制而答應,但嫌犯團仍續強制隔絕衛福部丁○○居家 護照,且嫌犯團甲○○主管:飾言恐嚇:絕不告知拘禁地址, 恐嚇:等丙○○死亡,才會叫監護人來協助甲○○相對戶辦喪葬 。4.綜上.顯嫌犯團堅謀拖延衛福部丁○○居家照護尊親標準



,長期虐殺丙○○致死,以多貪污安置費.圖利劉尤斐戶少分擔 衛福部丁○○獨資墊付居照護尊親扶養費.5.戊○○錄音做證 :政大法碩士乙○○代表兄姊都有拿錢給官僚,不怕丁○○告百 次(成功路派出所保密偵貪)。」;未表明其各項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各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具體內容、原告受各被告侵 害之時間處所及具體內容各為何,致本院審理範圍有所不明 ,亦有礙被告訴訟上之防禦,且就聲明請求連帶喪繼承權部 分,亦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1年8月12日裁定通知原告補正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補繳納足 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僅於11 1年8月29日具狀陳明:依據:法理:雄院洪法官判例:原告 宣布:法令扶養相對人侵害人喪繼承權部分應移送高雄家事 法院管轄備檔執行(本院卷第81頁書狀);就聲明第一項部分 仍僅描述原告之主觀感受、臆測,並未明確陳述被告之侵權 行為時間、地點、樣態及內容,經本院命其補正,惟其補正 後仍僅有描述原告之主觀感受、臆測,仍未完整補正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原告所欲請求 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所為 主張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 決,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之顯無理由(第二項 聲明部分另行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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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