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370號
KSEV,111,雄簡,1370,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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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永
相 對 人 葉宇哲
即原告
相 對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移轉
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事務所在臺北市,爰聲請准予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是法院將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前提,係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倘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自不能移送 其他有管轄權法院。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 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復為 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之住所地雖在臺北市,惟共同被告泰安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位於高雄市,依前揭規定,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是本院應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 移轉管轄,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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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