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370號
KSEV,111,雄簡,1370,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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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葉宇哲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 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 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 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3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100,553 元,嗣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111年7月15 日收狀)具狀表明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4,422 元,有 原告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告 而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所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之範疇。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行小額訴 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 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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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