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386號
原 告 黃文安
被 告 呂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3月7日以跨行轉帳方式匯款新臺 幣(下同)2萬3,9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至訴外人蘇益生所 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致蘇益生無法律 上原因受領系爭款項,因而原告受有損害。惟查蘇益生已於 108年3月5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 為嘉義縣,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 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