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2381號
KSEV,111,雄小,2381,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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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381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被 告 高思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 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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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