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小字第1635號原 告 董進瑩 被 告 蔡嘉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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