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徐財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誠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8,174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