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靖達、謝佳玲等二人為意思表示
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
臺幣1,000 元,合計新臺幣2,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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