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1年度,141號
KSEV,111,雄司補,141,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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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杜宜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商永程、黃舒湘間消費借貸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其
應給付相對人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8,000元,是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638,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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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