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醫簡字,110年度,4號
KSEV,110,雄醫簡,4,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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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雄醫簡字第4號
原 告 張頴言
被 告 黃千倉即生生不息婦產科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至被告診所洽詢人工生殖法所定卵 子捐贈流程,並於108年8月10日由被告實施卵子捐贈手術, 術前被告評估後告知原告預計取出16顆卵子,惟被告竟未注 意術後止血情形及取卵顆數應避免過度刺激卵巢,而擅自取 出36顆卵子,且忘記取出止血棉,至原告返家後才由診所人 員告知原告要自行取止血棉。原告返家後腹部腫脹疼痛,向 被告診所反應後,均經回覆是正常現象,惟原告仍腹痛難耐 且呼吸困難,因而於108年8月13日至屏東醫療財團法人屏東 基督教醫院(下稱屏醫)急診,經輸血及抽取腹水手術後,因 病情嚴重而轉診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長庚)治療,並經診斷為「嚴重型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併 呼吸喘、肋膜積水、腹水」,經住院7日藥物治療後方返家 休養。
 ㈡被告為婦產科專業醫師,明知取卵過多將導致病患罹患卵巢 過度刺激症候群,竟逾越術前評估16顆而於術中取卵36顆, 使原告受有上開傷害,被告所為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下列損害: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1,775元 。②看護費用住院7日需專人看護共14,000元。③不能工作之 損失:原告平均月薪4萬元,住院7日得請求被告賠償9,331 元。④精神慰撫金:30萬元。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5,1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卵巢過度刺激症機轉成因,係與誘導排卵藥物有 關,而與卵子捐贈手術過程中取卵數量無關;且原告施打排 卵針捐卵手術過程中,被告已明確告知可能產生卵巢過度刺



激症之風險;被告施行手術過程並無使用止血棉,亦無原告 主張之遺留止血棉而未取出情事;原告各項請求均無理由。 且本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偵查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的判斷:
 ㈠被告生生不息婦產科黃千倉獨資經營經被告陳明,原告並 更正被告為黃千倉即生生不息婦產科(卷第105頁),原告聲 明主張連帶部分即無必要,先為說明。
 ㈡原告主張其於108年7月29日至被告診所洽詢人工生殖法所定 卵子捐贈流程後,於108年8月10日由被告實施卵子捐贈手術 ,術前被告評估後告知預計取出16顆卵子,然於手術過程實 際取出36顆卵子,原告返家後腹部腫脹疼痛因而於108年8月 13日至屏醫急診,經輸血及抽取腹水手術後,再轉診長庚治 療,經診斷為「嚴重型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併呼吸喘、肋膜 積水、腹水」,經住院7日藥物治療後方返家休養等事實, 業據提出病歷、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急傷病患轉診同意書 、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LINE對話紀錄、住診費用收 據等為證(卷第21-7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應可 認為真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亦有明文。是以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 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就侵權行為 言,主張侵權行為存在之人,即應就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即 就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有不法侵害權利之行為及有損害之 發生、損害與行為之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責任。又按民 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 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施行取卵手術之過程有上開疏失 ,然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舉證證明以實其 說明。
 ㈣原告提起刑事告訴,雄檢檢察官經送衛生福利部鑑定結果, 該部以:
1、依醫療常規,醫生於卵子捐贈手術前,開立藥物劑量如下 :長效型排卵針 corifollitropin alfa(Elonva),標準劑 量為100~150 ug;排卵針 follitropin alfa(Gonal-F)為濾 泡刺激激素(FSH),標準劑量為每天注射75 IU 至150 IU



;lutropin alpha (Luveris)為重組人類黃體激素(LH), 與FHS併用,標準劑量為每天75~150 IU;促性腺釋激素抑制 劑cetrorelix Acetate(Cetrotide) 0.25mg於使用排卵針數 日後,每日給予1劑,以抑制不正常排卵;在投予最後1劑FS H後,注射破卵針(Ovidrel)250mg(6500 國際單位)一劑, 以刺激最終濾泡成熟。臨床上並無法完全預防卵巢過度刺激 症候群之方法,只能儘量告知高危險病人,以減少發生機率 ,....手術實施過程一般都是全身麻醉,在超音波引導下經 陰道取卵手術後,觀察生命徵象穩定即可離院。 2、依病歷記載,原告於108年7月29日進入誘導排卵療程,長效 型排卵針 corifollitropin alfa(Elonva)使用劑量為150 u g;排卵針follitropin alfa(Gonal-F)使用劑量為108年8月 5日至7日每天150 IU,108年8月8日75 IU;lutropin alpha (Luveris)使用劑量為108年8月5日至7日每天150 IU,108 年8月8日75 IU;cetrorelix Acetate(Cetrotide) 0.25mg 於108年8月6日至8日每日給予1劑;108年8月8日給予破卵針 (Ovidrel)6500 國際單位 0.1cc;同時在使用破卵針之日 起,連續服用抑制泌乳藥物Cabergoline(Dostinex)0.5 mg 每日0.5顆共8日份,以期降低發生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之可 能。則被告給予排卵針、破卵針之劑量及使用方式,均符合 醫療常規。
3.取卵30顆以上,有22.70%病人會發生較為嚴重卵巢過度刺激 症候群,故取卵前如果能夠預知成熟卵泡超過30顆以上,可 以取消當次的取卵。但臨床上如果卵泡較多,由於取卵前超 音波為2D影像,可能無法準確計算其數量,一旦進入手術室 ,進入取卵手術時,醫師能儘量將可見卵泡取出,加上部分 可能是空的卵泡,故確切取得幾顆卵子,最後還是要倚賴實 驗室回報為準。本件依「試管嬰兒卵巢濾泡檢查單」,原告 術前於108年8月5日及8月8日接受2次濾泡超音波檢查,8月5 日右側卵巢濾泡大小為1.2~1.3cm 10多顆,左側卵巢濾泡大 小為1.2~1.3cm 10顆,8月8日右側及左側卵巢濾泡大小為1. 8cm各10多顆,合計20顆上下,被告目視超音波影像之估計 值,未達考慮取消取卵標準,被告對病人完成取卵後,實驗 室回報共取出36顆,應係病人卵泡較多的關係,則被告取卵 手術過程並未違反醫療常規。再者,臨床實務上,一旦進入 取卵手術時,醫師僅能儘量將可見卵泡取出,尚難認定被告 有違反醫療常規。
4.臨床上,婦產科醫師常會在經陰道手術後,置放紗布於陰道 內,並囑一段時間後取出或囑咐病人自行取出。若原告於返 家後,經醫護人員告知自行取出陰道紗布,則被告或該診所



醫護人員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且原告於刑事偵訊時自陳:沒 有因為止血棉是我自行取出而導致感染或發炎之情形等語, 則自難認定被告就此部分行為有致原告受有傷害。 5.以上均有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534號 函文及所附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附於雄檢111年醫偵字第8 號卷內可憑(該卷第19-29頁);審酌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 員會係由具醫療專業人員所組成,同具有高度醫療專業判斷 能力,是上開鑑定書應堪採信;被告為原告所為取卵手術過 程
,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原告所指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主 張,即無理由而無足採。
㈤原告就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亦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經本院調取上開111年醫偵字第8號卷證資料為參 ;是被告所為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過失可言,原告主張為無 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等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65,1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予一一論列,併此說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 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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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