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25號
原 告 許淑貞
被 告 陳秀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