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1年度,467號
FYEV,111,豐簡,467,2022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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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阿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羿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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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