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427號
原 告 詹坤龍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 告 張月玲
余錫亮
詹雅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11時1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11年10月24日前分別就以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送對造:
證人詹雅惠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系爭房屋之頭期款由被 告張月玲支付,兩造有討論房子需提供給張月玲居住至張月 玲過世等語。則:
1.兩造就系爭房屋有無約定使用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 2.兩造就系爭房屋有無負負擔之贈與關係?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