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780號
FYEV,111,豐小,780,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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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彭裕文
被 告 賴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11元,及其中新臺幣25,681元自 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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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