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馬君瀛
彭裕文
被 告 鍾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84元,及自民國93年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 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