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714號
FYEV,110,豐簡,714,2022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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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胡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857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605,190元+反訴部分175,667元=780,8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
實及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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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