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11年度,611號
FYEM,111,豐交簡,611,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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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交簡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3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844號 被   告 陳俊星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星於民國111年8月14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雖經稍 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翌(15)日中午12時、下 午13時許,騎乘牌照號碼NBR-7583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年月15日下午1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三民路與 忠孝街交岔路口時,因右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發現 其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於同年 月15日下午1時5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9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星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張 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靖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皓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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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