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1年度,180號
HUEV,111,虎小,180,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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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 告 林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新臺幣)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96,403元 1.845% 自111年4月24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25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24日止 0.394%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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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