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345號
HLEV,111,花補,345,2022092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
被 告 曹芃
訴訟代理人 曹克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1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