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265號
HLEV,111,花補,265,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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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彭梅妹
被 告 鍾信和
黃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撤銷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所為之附負擔贈與行為,回復為原告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核定如附表所示
為新臺幣(下同)481,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編號 標 的 (花蓮縣鳳林鎮鳳仁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 1 894地號土地 19 7,600 均為2/3(即被告各1/3) 96,267元 2 895地號土地 58 7,600 293,867元 3 1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之課稅現值為137,500元 91,667元 481,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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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