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1年度,136號
HLEV,111,花簡,136,2022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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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俊章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玉琴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狀內上訴人周俊章之簽名或蓋章,或
補正周俊章委任居敏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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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