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0年度,308號
HLEV,110,花簡,308,2022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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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昭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富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4,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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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