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豐益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義
代 理 人 張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11 年4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本 院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揭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 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 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 豐益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12,600元 111年1月15日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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