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景泰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7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 1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5月5日 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年9月5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 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 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景泰鋁業有限公司李明勳 空白 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0 72,800元 111年4月10日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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