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20號
KSDV,111,重訴,120,202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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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昱丞
陳振宗
被 告 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耀聰

被 告 董雅惠
張瑛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萬捌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和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邀同被 告張耀聰董雅惠張瑛玿(下稱張耀聰等3人)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未標示幣別 者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31日起至114年8 月31日止,為期5年,並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借款利率自109年8月3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 5%固定計息,另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依當 時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計息 ,於遲延履行時,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下稱甲契 約)。和泰公司復於110年2月1日再邀張耀聰等3人向原告申 請企業授信綜合額度1,000萬元(包含一般短期性放款100萬 元、開發進口信用狀美金30萬元及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美



金30萬元),依契約得動用所載各種類授信金額合計之最高 限額為1,000萬元,動用期限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29 日止,其中美金授信部分之利息依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減 2.5%計算,借款期限則自指定銀行付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 超過180天,利息自指定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 依約支付,逾期並有違約金之約定,及約定債務人於借款期 間有未依約付息或不依約攤還本金或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 間利益,借款視同到期(下稱乙契約)。嗣和泰公司就乙契 約先後於110年10月8日及12月14日分別動支借用美金48,000 元、60,000元。詎被告和泰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3月30日 止,嗣未再清償,依其簽定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 本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和泰公司尚欠3,457,014元暨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下合稱稱新臺幣借款債務),及 美金108,000元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下合稱美 金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爰依兩 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張瑛玿抗辯:伊在110年中已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故和泰 公司就乙契約嗣後所動用之美金借款,伊不負連帶清償之責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其他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和泰公司邀同被告張耀聰等3人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 109年8月31日及110年2月1日先後簽立甲契約及乙契約。 ㈡和泰公司就乙契約嗣於110年10月8日及12月14日分別動支借 用美金48,000元、60,000元。
㈢和泰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3月30日止,嗣未再清償,依其 簽定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本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尚欠3,457,014元及美金108,000元,暨各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四、兩造爭執事項
本件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有無民法第754條之適用? ㈡承上,此項終止權可否預先拋棄?  
被告張瑛玿是否依民法第754 條第1 項合法終止其保證債務
五、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有無民法第754條之適用?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即 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之和泰公司借貸暨逾期清償之事實,業據提 出甲契約相關之借據1紙、授信約定書4份、放款相關貸放及 保證資料查詢單1紙、放款資訊查詢單2紙、定儲指數月指標 利率1紙(本院卷第21頁、第155頁至第162頁、第51頁、第1 51頁、第153頁、第55頁);乙契約相關之企業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書乙份(下稱系爭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約定書4 份、本票、外幣放款現欠餘額日報表及牌告利率歷史資料查 詢單各1紙(本院卷第35頁至第50頁、第163頁至第170頁、 第33頁、第34頁、第53頁、第57頁),及為甲、乙契約共同 簽立之連帶保證書乙紙(本院卷第23頁)為證,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予認定。
 ⒊其次,被告張耀聰董雅惠對其等應就和泰公司所負上開借 款債務連帶保證之責不爭執(本院卷第206頁),並有上 開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為憑,是原告請求其等2人應與 和泰公司連帶清償前開新臺幣及美金借款債務,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⒋再者,被告張瑛玿對前揭新臺幣借款債務之請求無意見,僅 就美金借款債務部分以前揭情詞為辯。惟按就連續發生之債 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 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 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54條定有明文。可 知本條終止權之適用,應以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 期間前提。然查,觀諸本件美金借款債務所由生之系爭綜 合授信契約書第3條明訂動用期限係自100年2月1日起至111 年1月29日止,授信期間則依個別約款約定每筆授信之期間期限屆至時,甲方(即和泰公司)應即清償對於乙方(即 原告)所負之該筆全部債務(本院卷第36頁、第37頁),並



於同契約貳、個別約款【一般短期性放款】第3條、【進口 遠期信用狀借款】第3條、【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第3條 ,分別約定1年或180天之授信期間(同上卷第42頁、第45頁 、第48頁),可知原告與和泰公司就乙契約之授信借款確有 動用及清償期間之約定,則張耀聰等3人就乙契約之保證責 任,即從屬於主債務之約定,自難謂係未定有期間之保證。 而原告既援引系爭綜合授信契約書第6條約定(關於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承諾),請求被告張瑛玿連帶保證之 責(本院卷第206頁),依前說明,自無民法第754條規定適 用之餘地,遑論張瑛玿所傳證人黃燕照張心怡,就張瑛玿 有無於110年中向原告為終止保證之請求乙節證述不一(本 院卷第207頁、第208頁、第213頁、第214頁),亦難憑認確 有其事。依此,原告請求被告張瑛玿應與和泰公司連帶清償 前開新臺幣及美金借款債務,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綜上,本件既認定被告張瑛玿就乙契約並不具民法第754條之 終止權,而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則原告其餘請求依據暨其他 爭點即無庸審究,附此敘明。
六、從而,原告依各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691,403元 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1.845% 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0.209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41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2. 2,765,611元 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1.845% 同上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合計 3,457,014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美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一 48,000元 自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二 60,000元 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美金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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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